父母贈與子女房產 公證環節依然很重要
今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2015年第50號公告)中作出新規定: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這一政策,主要是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對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的稅務手續進行了簡化,但并不意味著贈與公證不再重要。
簡單來說,在稅務部門辦理免征營業稅免稅手續時,可以不用提供贈與公證書等材料,但在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或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交割時,贈與公證書仍然會有需要的。
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研究室公證員阮嘯說,在贈與公證的相關事項中,市民選擇“贈與合同公證書”最多,即在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贈與、受贈雙方均到場共同申請辦理公證。
至于涉及房屋的贈與公證的費用,各地在執行收費標準的過程中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惠民調整。相比較外省市而言,杭州地區的公證費用目前還算是比較低的。
“辦理贈與公證,前期可能會麻煩一些,但能夠免除后續很多麻煩,肯定還是有用的。”阮嘯說,公證主要有三點作用:排除法律風險、固定證據、預防糾紛。
公證機構在受理市民的公證事務時其實也是他們的法律顧問,可以提前審查相關材料,替贈與或受贈人把好法律關,以避免后續雙方因財產問題發生爭議或糾紛。
另外,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員根據遺贈人生前遺囑接受遺贈獲得房屋遺產,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贈與”范圍。













